第一章:總則
本會名稱為中華民國微波學會(以下簡稱本會)。
本會為依人民團體法設立、非以營利目的之社會團體,宗旨如下:
本會以推動國內微波技術之發展及相關工業之提昇為宗旨,可提供國內各界所需專業技術之諮詢。
本會之主管機關為內政部,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章程所訂宗旨、任務主要為教育部,其目的事業應受各該事業主管機關之指導、監督。
本會以全國行政區域為組織區域,並得依法設立分級組織,其名稱如下:
○○省(市)○○縣(市)微波學會。
本會會址設於主管機關所在地區,並得報經主管機關核准設分支機構。
前項分支機構組織簡則由理事會擬訂,報請主管機關核准後行之。
會址及分支機構之地址於設置及變更時應報請主管機關核備。
本會之任務如下:
一、結合國內產政學研之需要,以增進彼此之瞭解與合作。
二、舉辦各類專題演講及論文研討會,以掌握現代新科技發展情況及未來發展趨勢。
三、與其他國家微波學研機構與工業團體之交流事項。
四、推展國內微波相關科技及工業之進步。
第二章:會員
本會會員申請資格:
團體會員應推派代表一人,以行使會員權利。
會員(會員代表)有表決權、選舉權、被選舉權及罷免權,但學生會員、贊助會員、榮譽會員無上述權力。
會員(會員代表)有違反法令、章程或不遵守會員大會決議時,得經理事會決議,予以警告或停權處分,其危害團體情節重大者,得經會員大會決議予以除名
會員喪失會員資格或經會員大會決議除名者,即為出會。
會員得以書面敘明理由向本會聲明退會,但應於一個月前預告。
第三組:組織職員
本會以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會員人數超過三百人以上時得分區比例選出會員代表五十人,再召開會員代表大會,行使會員大會職權。會員代表任期兩年,其選舉辦法由理事會擬定,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行之。
會員大會之職權如下:
四、議決年度工作計畫、報告及預算、決算。
五、議決會員(會員代表)之除名處分。
六、議決財產之處分。
七、議決本會之解散。
八、議決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其他重大事項。
前項第八款重大事項之範圍由理事會定之。
本會置理事十五人,監事五人,由會員(會員代表)選舉之,分別成立理事會、監事會。
理事會之職權如下:
三、議決理事、常務理事及理事長之辭職。
四、聘免工作人員。
五、擬定年度工作計畫、報告及預算、決算。
六、其他應執行事項。
理事會常務理事五人,由理事互選之,並由理事就常務理事中選舉一人為理事長。
理事長對內綜理督導會務,對外代表本會,必擔任會員大會、理事會主席。
理事長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常務理事一人代理之,未指定或不能指定時,由常務理事互推一人代理之。
理事長、常務理事出缺時,應於一個月內補選之。
監事會之職權如下:
二、審核年度決算。
三、選舉及罷免常務監事。
四、議決監事及常務監事之辭職。
五、其他應監察事項。
監事會置常務監事一人,由監事互選之,監察日常事務,並擔任監事會主席。
理事、監事均為無給職,任期二年,連選得連任。理事長之連任以一次為限。
理事、監事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即解任:
本會置秘書長一人,承理事長之命處理本會事務,其他工作人員若干人,由理事長提經理事會通過後聘免之,並報主管機關備查。但秘書長之解聘應先報主管機關核備。
前項工作人員不得由選任之職員擔任。
工作人員權責及分層負責事項由理事會另定之。
本會得設各種委員會、小組或其他內部作業組織,其組織簡則由理事會擬訂,報經主管機關核備後施行,變更時亦同。
本會得由理事會聘請名譽理事長一人,名譽理事、顧問各若干人,其聘期與理事、監事之任期同。
第四組:會議
會員大會分定期會議與臨時會議二種,由理事長召集,召集時除緊急事故之臨時會議外應於十五日前以書面通知之。
會員(會員代表)不能親自出席會員大會時,得以書面委託其他會員(會員代表)代理,每一會員(會員代表)以代理一人為限。
會員大會之決議,以會員(會員代表)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較多數之同意行之。但章程之訂定與變更、會員(會員代表)之除名、理事及監事之罷免、財產之處分、本會之解散及其他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重大事項應有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本會辦法法人登記後,章程之變更以出席人數四分之三以上之同意或全體會員三分之二以上書面之同意行之。
理事會、監事會至少每六個月各舉行會議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聯席會議或臨時會議。
理事應出席理事會議、監事應出席監事會議,不得委託出席;理事、監事連續二次無故缺席理事會、監事會者,視同辭職。
第五組:會議
本會經費來源如下:
本會會計年度以曆年為準,自每年一月一日起自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本會每年於會計年度開始前兩個月由理事會編造年度工作計畫、收支預算表、員工待遇表,提會員大會通過(會員大會因故未能如期召開者,先提理監事聯席會議通過),於會計年度開始前編造年度工作報告、收支決算表、現金出納表、資產負債表、財產目錄及基金收支表,送監事會審核後,造具審核意見書送還理事會,提會員大會通過,於三月底前報主管機關核備(會員大會未能如期召開者,先報主管機關)。
本會解散後,剩餘財產歸屬所在地之地方自治團體或主管機關指定之機關團體所有。
第六組:附件
本章程未規定事項,悉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本會辦事細則,由理事會訂定之。
本章程經會員(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報經主管機關核備後施行,變更時亦同。
依據歐盟施行的個人資料保護法,我們致力於保護您的個人資料並提供您對個人資料的掌握。
按一下「全部接受」,代表您允許我們置放 Cookie 來提升您在本網站上的使用體驗、協助我們分析網站效能和使用狀況,以及讓我們投放相關聯的行銷內容。您可以在下方管理 Cookie 設定。 按一下「同意」即代表您同意採用目前的設定,更多資訊請瀏覽 隱私權聲明。